退役士兵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来源:信息中心阅读次数:发表日期:2008-09-30 16:52:00

    为确保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 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 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 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 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 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 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 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组织安排。
三、宣传动员
  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在省各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省军区政工网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各地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农林厅、财政厅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二)确定承训学校。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下达招生计划。省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大体按6∶4的比例编制招生计划,9月底前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发布招生信息。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各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2月15日前提供给省民政厅、财政厅。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省辖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地各部门、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市、县(市、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市、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县级政府的考核由市级政府组织,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附件1: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预测的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二)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符合复学规定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内的补助经费按此标准执行。
  (三)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训学校将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行政主管部门。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民政局和承训学校,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的参训人数,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在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核实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五)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参训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下达年度全部补助资金。
  (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复学的,由就读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级申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省补地区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其他地区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由承训学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将相应扣减。
  第九条 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民政厅和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份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234: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