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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退役士兵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来源:信息中心阅读次数:发表日期:2012-09-28 16:16:47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这件富国强军的“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在我院身心健康发展,顺利的完成学业,为就业或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守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参加我院“学历+技能+就业”(全日制及业余)、“技能+就业”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报名与学习形式
第二条  参加培训的对象:凡泰州市籍符合条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报名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在填报志愿参加我院组织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要经当地民政局核定、泰州市民政局批准,方确认为我院“泰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中心”的学员。

第三条  学员的学习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寒假后与普专生同步开学,至当年十月中旬成考前集中参加复习或采用业余学习的形式迎接成人高考;第二阶段在成人高考后一年半三学期的时间内进行专业学习。通过成人高考的学员接受“学历+技能+就业”成人学历教育,未能通过成人高考的学员接受“技能+就业”技能培训教育。在两个阶段的学习期间均可选择脱产或业余两种学习形式。学员在校期间,学院结合各项教育和有关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参加业余学习的学生,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主要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我院以及学员所属民政局共同参与。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学员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或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民政部门。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后续报名的学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政府配套发放的伙食津贴以注册在籍作为依据发放。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应当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纪校规,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苏办发{2008}21号)文件精神,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员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20%的经费考核发放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学员在我院学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  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品学兼优的学员、贫困家庭的学员可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经考核发放政府生活津贴。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第一阶段的学习期满参加成人高考后,即按专业分类到各个院(系、部)学习。通过成人高考的学员注册国家教育部成人教育大专学籍,未能通过成人高考的学员可再参加次年的成人高考,成教处届时组织免费考前辅导。两次成考不能通过者按省政府的政策要求转换学习形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经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以评定成绩。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为:90分至100分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分为中,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按百分制和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可以酌加评语。

第十一条  课程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以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可为30%以内,具体比例由院(系、部)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

第十二条  分在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日程由院(系、部)安排,于考前两周报成教处,成教处负责巡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应保证课程基本要求。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只记为60分,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凡期末考试、补考擅自缺考者(包括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补考。经批准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积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学业、毕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业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

修业年限与重修
第十九条  在原学制的基础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重修须有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后,办理重修手续。学生重修可在指定班级跟读,或经任课教师同意后自学。

第二十一条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安排在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但可继续重修。

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或令其回当地民政部门重新安置:
(一)、第一阶段学习脱产累计旷课达60学时及以上者,规劝并令其回当地民政部门重新安置。晚归2次折算旷课1节、夜不归宿一次以旷课5节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成旷课1节。
(二)、有六门或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名单由成教处或院(系、部)提出,成教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给相应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原因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经批准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利用我院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加强对学员的就业、创业指导,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退役士兵学员转变就业观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按规定取得毕业证书及中、高级技能证书后,学院保障每一名合格学员的就业,学员可选择自主择业、创业或学院推荐就业三种方式,学院优先推荐学业优良,综合素质高的优秀退役士兵学员高质态就业。

本规定解释权属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