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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来源:信息中心阅读次数:发表日期:2012-09-27 17:08:08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守则》。

第二条  学生应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业余学习的关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结合各项教育和有关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参加业余学习的学生,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主要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参加脱产学习的学生,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由学校和学生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进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并由我校录取。

第五条  学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或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并经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复查合格的即取得学籍,建立其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校徽。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凭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交费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交费手续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经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以评定成绩。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为:90分至100分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分为中,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可以酌加评语。

第九条  课程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以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可为30%以内,具体比例由系部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

第十条  分在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日程由系部安排,于考前两周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巡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实验。在期末考试前,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作不及格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或实验缺做(不交实验报告按未做处理)数超过应完成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按时完成者。
仅以上第(二)项作不及格处理者,在补交作业或补做实验后,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它各项作不及格处理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应保证课程基本要求。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只记为60分,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凡期末考试、补考擅自缺考者(包括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补考。经批准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积欠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学业、毕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业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


修业年限与重修

第十八条  在原学制的基础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重修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按规定交费后,办理重修手续。学生重修可在指定班级跟读,或经任课教师同意后自学。

第二十条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安排在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但可继续重修。

免修、免考

第二十一条  经过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各类高校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才具备免修免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包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具备免修免考资格,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具备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学分相同、考核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修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出正本证明(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由学院审批。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出,取消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有六门或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者。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名单由系部提出,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给相应证明,学费不退。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原因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经批准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本人申请报告、有关证明,经系部、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手续。休学学生须填写离校通知单并向有关部门交还学生证、校徽及学校的其他物品,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向系、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须交申请复学报告、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期满还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可以申请转学。但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进行。转学按如下手续处理: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持有关证明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直接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凭本人原属学校已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者,应在学期开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手续,转专业、学习形式仅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一年级)学生。

毕业、结业、肄业、学业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已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不再给予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结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涉办理有关手续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校务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