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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学员综合考评办法
来源:来源:信息中心阅读次数:发表日期:2013-04-18 12:58:56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学员综合考评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这件 “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学员在我院身心健康发展,顺利的完成学业,为就业或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我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提升我院退役士兵学员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守则》,特制订本考评办法,凡参加我院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所涉及的考评结果均需组成由学员代表参加的考评小组,经过学员所在班级班主任初评,分院分管领导审核,经公示后方可确定。

 

二、退役士兵学员专业课程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评价办法不仅关注学员的学业成绩和操作技能水平,还要发现和发展学员的潜能;不仅要了解退役士兵学员当前的实际需求,也要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的发展方向;不仅要依靠书面测验和考试检查学员对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也要运用多种方法,综合评价学员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尤其是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变化与进步等。

第四条 发现和发展学员的潜能,帮助退役士兵学员树立自信心,促进学员积极主动地发展;考评的内容加强了与社会实际和学员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考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的方法形式多样,给学员独立思考和实践操作的机会,让他们用自己擅长的表现方式把自己的学习体验与认识呈现出来;对于成绩的评定与处理,实行分数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分项评定,综合结算学分。

第五条 退役士兵学员在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5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5.5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6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6.5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8个免修学分。但折换的免修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5学分。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的专业课程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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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士兵学员实践课程评价办法

第七条 实践课程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能更好地调动退役士兵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其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培养学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对退役士兵学员在实践课的评价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教师考核与学员自我考核相结合;个体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技能熟练程度的考核与职业素养考核相结合;终结性考核与发展性考核相结合;业务能力的考核与综合管理能力的考核相结合;实践课程本身的考核与实际岗位工作要求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员在实践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技能竞赛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5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5.5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6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6.5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8个免修学分。但折换的免修学分最高不得超过20学分。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实践课程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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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第十条  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共性与个性关系,将学员素质分成两个层面,即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方面由各自相关的诸因素支撑。基础性素质:是指学员在学院规定的教学、教育和第二课堂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一般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员在学院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其内容反映了学员在接受教育、成长成才、完成学业的过程中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指标体系的分解

一、基础性素质

学员基础性素质评价指标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专业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心理素质等。

二、发展性素质

以学员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

发展性素质评价指标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操作技能

及其它表彰等

第十二条 由退役士兵班班级学员代表10人以上组成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经班主任初评,分院综合素质评定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凡获得综合性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如先进个人等。退役士兵学员在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凡获得与专业相关表彰及证书的可折换为对应的免修学分。一次单位表彰可折换为5个免修学分,一次县(市、区)级表彰可折换为5.5个免修学分,一次地市级表彰可折换为6免修学分,一次省级表彰可折换为6.5个免修学分,一次国家级表彰可折换为8个免修学分。但折换的免修学分最高不得超过15学分。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学员综合素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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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役士兵学员“双证融通、学分互换”制度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育和劳动事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教育体系和培训就业体系各自发展的历史产物。加强两种证书的相互沟通,是实现学历教育体系与职业培训体系接轨,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保障。为增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竞争力,满足退役士兵想获得更全面发展的机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双证融通、学分互换”制度即让学历证书与多个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转换。这里的多证是指同一职业领域的多个职业资格证书,是以一个与本专业紧密联系的主导职业资格证书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围绕学生自身的特点和兴趣在职业岗位中选择相应的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分转换具体要求如下:

1)进行课程分类,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数量;

2)将职业资格证书转换成相应的学分;

3)确定不同专业的相关课程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权重;

4)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权重系数;

5)建立每一个退役士兵学员的个人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历教育所获学分数,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学分数。

第十八条 成立由分管院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及各分院成教主任组成的学分互换工作评定小组,由该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学分互换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九条 学分互换工作流程: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各分院退役士兵班主任负责初审,各分院分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负责复核,报继教院备案。

第二十条 学分互换规则

凡获得技能证书者,在补休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学分,即可取得相关专业专科学历证书。获得高级技能证书者在补休完20个学时的专业理论课,可折换为专业课程70学分;获得1个中级技能证书并补休完20个学时的该专业理论课程,可折换为专业课程40学分,多个中级证书可累加学分,但最高不得超过70学分;获得1个初级技能证书并补休完20个学时的该专业理论课程,可折换为专业课程20学分,多个初级证书可累加学分,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

 

六、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